真實案例

(外遇 法律)老公包小姐 男女雙方都有罪

中時電子報 2007/08/07 記者:楊肅民/特稿



已婚有配偶者如果去找應召女,或包養酒店小姐,會吃上官司嗎?答案是肯定的,而且不只男方有事,女的一樣會成立通姦罪。



事實上,有配偶者只要是跟其他人有性關係,都構成刑法的通姦罪,目前處罰的對象是被捉姦的一方,而且捉姦的通常最後都會原諒配偶而撤回,只告相姦者,要讓對方受懲罰,是標準的「女人難為女人」。



一般來說,當事人不會去告妓女,因為她們也知道,嫖妓行為只是一種金錢交易,沒有真感情,不會影響到原來的婚姻關係,所以不值得,也沒有必要去捉姦。



但如同本案例,原配因為不滿老公包養酒家女及應召女子,一口氣控告五名女子妨害家庭罪,這種案例就相當罕見。



就法論法,刑法的通姦罪是指「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」,只要是有配偶之人,跟他人發生性行為,就構成通姦罪,「通姦既無男女之分,則其相姦之一方,自亦無男女之別」,再參諸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二項「意圖營利,使人為猥褻之行為」,所稱之「人」本質上應兼及男女兩性才對。



由於國人的性觀念日漸開放,同性戀者以結婚為幌子,婚後又有外遇對象也不在少數;不過,法務部態度較為保守,經研究後認為,「通姦」是指男女雙方合意而為姦淫行為,因此這個「人」應指異性而言,如果是同性則不構成通姦罪。



通姦行為究竟有沒有可罰性?刑法學說及實務上普遍認為,要保護的是「婚姻關係」,所以法律要處罰「婚姻外的性行為」。問題是,社會上存在有配偶者嫖妓行為,同屬「婚姻外的性行為」,實務上卻很少有人因此吃上官司,類似本案酒女或應召女被控妨害家庭罪,將來若被法庭判決成立,以此營生的婦女恐怕必須另費思量,性交易還是有「代價」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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